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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实行“一次诊断、两级鉴定”机制,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申请诊断,对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申请市级鉴定,对市级鉴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结论。 一、职业病诊断流程 (一)诊断申请 1.申请主体:劳动者本人或用人单位。 2.申请地点:劳动者可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申请。 3.申请条件: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或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为疑似职业病。 (二)材料准备 劳动者需提供以下关键材料: 1.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岗前、在岗期间、离岗体检)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材料缺失处理:若材料不全,由职业病诊断机构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或由劳动者自行提供掌握的相关资料。 (三)诊断过程 1.现场调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可对工作场所进行调查,或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2.组织诊断:由职业病诊断医师依据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史、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 3.诊断时限: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收齐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诊断结论 (四)诊断证明 1.证明书内容:包括劳动者基本信息、诊断结论、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及诊断时间等 2.证明书数量: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五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一份,用人单位两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3.送达时限:在诊断证明书出具之日起15日内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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